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2-28 04:35:00
2014年2月,秭归县出台了《秭归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办法》。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秭归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主要目的是为有效保护和传承秭归的民间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简称“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该办法对非遗传承人履行的义务进行了严格要求,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技艺低、歪曲、滥用传统文化的,经县非遗保护中心核实后,报县文化旅游局批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自2014年起,由县非遗保护中心联合各乡镇文化站,每年定期对非遗传承人进行量化考核,考核传承活动和授徒情况。本着“坚持标准、控制总量、发挥作用”的原则,经考核合格的非遗传承人可获得该年度的传承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
目前,该县公布的非遗传承人为2批386人,其中市级传承人65人,省级11人。
根据上述《秭归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办法》,秭归县首次将非遗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该《办法》规定,自2014年起,该县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可获得200元的传承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该县分别于2009年和2013年公布了2批非遗传承人386名。
该《办法》还规定,传承补助经费一年一核对落实。已经死亡的和已享受国家、省政府传承补贴的传承人不再享有该项补助。目前,省级传承人由省财政每年补助3000元,该县享受此政策的有11人。
据悉,该补助经费已纳入该县每年的财政预算,今后由县政府公布的传承人同样享受此政策,并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今年的传承补贴预计端午节前夕发放到传承人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