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丹
发布时间:2016-11-23 03:08:00《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国际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4个缔约国加入,其在国际层面的履约工作已持续开展13年,对推动世界各民族积极参与保护非遗及整个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了正确认识非遗保护国际背景和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内涵及基本精神,将当前的非遗保护工作从“建章立制的基础性工作”全面转入到“推动非遗传承保护水平向纵深发展”,文化部非遗司、文化部外联局与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于2016年10月联合举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培训班。据悉这是在中央文化干部管理学院举办的首个以非遗保护为专题的培训班,主办单位对授课老师、授课内容及培训方式作了周密地安排:文化部非遗司巡视员马盛德,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文化部非遗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俗学会副会长巴莫曲布嫫,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丙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户晓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专家古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深专家、摩洛哥国家考古与遗产学院人类学教授斯坤蒂等国内外专家先后登上讲台,授课内容涉及“《公约》概况、问题和对策思考”、“《公约》解读”、“《公约》的精神与中国实践”、“
《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解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解读”等内容,培训方式有专题教学、研讨、主题论坛等,5天培训内容丰富、节奏紧凑、生动多彩。
笔者作为培训班的一员,参加此次学习可谓受益匪浅,并将相关培训学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归纳整理、录入笔端,愿与业界同仁们分享。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关键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分为9个部分总计40个条款,即总则、公约的有关机关、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合作与援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报告、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作为一种国际文书,《公约》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第一部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部分,古榕、巴莫曲布嫫、户晓辉等专家都对其中的关键词进行了解读、释意,令人茅塞顿开。
1、《公约》第二条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 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中,我们需要关注的词有:
◆“社区”。
公约只提出“社区”一词,给予各缔约国自行定义的空间,这个“社区”不可以理解成中国式的社会管理单元——社区,他指的是——通过共同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彼此相连的人,其依附的一个区域范围。这个区域范围可大可小,有时也不一定限定在某一个地理区域。简而言之,社区就是针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的集中流布区域。
◆“视为”。“视为”是赋权给遗产持有人——
“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由他们自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文化实践者的自我认同是非遗定义的首要条件和价值基础。
◆“尊重”。定义中指出“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公约》第一条宗旨亦指出“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尊重”是指通过欣赏而由衷地尊重,而不是简单的、没有温度的礼节性表示。这体现了《公约》对人与人之间、不同文化之间、不同的价值评定之间的一种平等、理解、欣赏的态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要以新方式落实对人的尊重,即尊重遗产持有人的意愿,使其事先和持续知情并同意;尊重他们对所持非遗的价值评定,并对非遗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始终尊重。
2、《公约》第二条之(三):“保护”定义解读
“保护” 定义: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9个保护非遗的措施,都有其对应的实施层面或主体。
◆确认,指的是遗产持有人——“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自行认定。
◆立档,也叫证据提供,同时包含有保存的意思。这个立档不是说建档了就不管了,还需要遗产持有人、文化工作者共同协作,对档案数据提供维护。
◆研究,指学术层面的研究活动。
◆保存,指制度层面的各种维护工作。这个制度层面是指社会的方方面面以一定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开展对非遗的维护工作。
◆保护,指立法层面关于非遗保护的规范制订。这个立法层面是指国家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准则等,强制或规范对非遗的保护工作。
◆宣传和弘扬,这两项保护措施的实施主体,更多是指文化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通过展览、展示、展演、媒体宣传、通迅、网络等方式,将非遗保护理念传递、传播、宣扬、广泛发布。
◆传承,指社区、群体及非遗传承人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指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及学习。
◆振兴,指社区在地振兴,即通过多种举措,在遗产集中流布区域振发兴举,增强活力,使之发展兴盛。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概况及发展趋势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是继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考虑到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的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而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则性文件。2008年6月,为促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并在两年一届的缔约国会议上持续修定、完善,目前所用《业务指南》为2016年修正版。
《公约》的目标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保护”英文用词Safeguard,有着“保护”和“责任”的双层意思,旨在国家一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截止目前,全球195个政府间组织已有174个国家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履行着保护非遗的责任和义务,并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纳款。为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度,《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根据自身国情编制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清单,并应定期予以更新。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主要通过两个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个名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和一个项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援助项目》来实现。
《公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确保其存续力的必要性,在缔约国充分履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分享非遗相关知识信息和保护实践,获得基金援助,参与公约管理、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用包容、开放的态度,在保护非遗的措施中努力保证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方面(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以及保持它们与和平与安全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中国实践
2004年8月,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先后两次当选为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加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教科文组织的合作交流,并通过非遗保护这个舞台提升了中国国际话语权,同时《公约》相关的履约工作也获得了教科文组织的肯定。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框架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果丰硕:一是非遗家底已基本摸清,经普查认定的全国非遗资源近87万项;二是申报入选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1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6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1项;三是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已公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372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1042项;四是建立非遗传承人认定体系,已命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86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2294人;五是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8个;六是命名国家级生产性保护基地100个;七是下拨中央非遗专项补助资金42.16亿元;八是建设非遗保护设施项目96项;九是确立每年6月的第2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十是颁布我国第1部保护非遗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我国10余年的非遗保护之路,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非遗特点的保护体系和机制。一是在中央财政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二是建立由15个单位共同参与的部门联席制度;三是成立由多个学科的权威专家组成的国家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四是将非遗保护的4种方式——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五是将传统节日纳入国家假日体系;六是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遗国际培训中心,并与教科文组织联合举办了5届“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大力开展保护非遗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虽然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全民文化觉醒,但是相关问题仍严重凸显:一是经济转型带来的城镇化、打工潮等客观现实成为非遗传承的严峻挑战;
二是社会风气普遍浮躁,与非遗保护的有利环境相去甚远;三是现有传承人队伍高龄化现象突出,非遗传承后继乏力;四是非遗传统的师徒、家族传承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及家庭人口变化的需要;五是非遗项目与现代生活相融合、相协调产生困难;六是人们的审美能力、鉴赏水平、文化观念等发生根本性变化;七是保护和管理层面对非遗规律、特点的认识不足,相关保护工作质量及效率受到影响……
文化部非遗司巡视员马盛德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对策一 :正确认识非遗保护国际背景,如现代化进程加快、人类生产生活方式趋同化、武力冲突等,要从保护人类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出发,留住各民族的非遗基因,满足人类不同情感的文化多样性的需求。
对策二:建立科学的遗产观,正确认识和理解《公约》的内涵、精神和定义,把握非遗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如世代相传、活态传承、流变性、具有一定的文化表现形式或载体等,遵循非遗保护过程中的代表性原则,避免“泛遗产化”和“伪民俗”现象。
对策三:将非遗保护工作从“建章立制的基础性工作”,全面转入到“提高传承保护水平的纵深发展”。牢固树立“活态传承”的非遗保护核心思想,采取多种措施保护非遗传承人,确保非遗的生命力;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和引导,完善传承人梯队建设,探索年轻学徒的激励机制;注意对行业领域高超技艺的继承,建立行业领域的引领示范机制。
对策四:未来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强化三个意识。一是关注非遗与人的生存关系,强化以人为本的意识;二是关注非遗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强化走进生活的意识;三是关注非遗与人的长远发展利益的关系,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以上是笔者对《公约》培训内容的归纳整理和学习体会,因时间仓促、个人领悟能力等原因,有消化理解不到位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